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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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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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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退休
第 27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年齡,應以戶籍記載為準。
第 28 條
(刪除)
第 29 條
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下:
一、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
第 29-1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退休金數額,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給與標準,依下列規定估算: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二、工作年資:自適用本法之日起算至估算當年度之次一年度終了或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一日止。
三、平均工資:為估算當年度終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
前項數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