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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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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附檔:
附件一: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ODT
附件二: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ODT
附件三: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與管理範圍.PDF
附件三: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與管理範圍.DOC
附件四:捷運設施容許變形值.PDF
附件四:捷運設施容許變形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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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24 條
捷運工程建設機構及捷運營運機構,應定期巡察本辦法劃定之禁建、限建範圍,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者,應即通知捷運主管機關。
第 25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禁止或限制之行為,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或行為人命其限期改善、修改、停工或拆除,申請人、起造人或行為人屆期不辦理者,依行政執行法辦理。
無當地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項處分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