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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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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PDF
附件二之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二之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證明.PDF
附件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PDF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DOC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租賃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租賃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抵押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抵押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租賃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租賃權登記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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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3 條
(刪除)
第 34 條
航空器登記、換補發登記證書,其每架、每次應繳納費用如下:
一、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三、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四、航空器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五、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費:新臺幣一千元。
六、註銷航空器國籍登記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七、登記證書之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第 34-1 條
(刪除)
第 3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