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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5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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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65.06.25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電信法規定處罰。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本辦法所訂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