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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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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財務管理
第 26 條
本局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令規定及施政年度計畫,召開預算會議編列之。
第 27 條
本局決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及施政計畫實施成果,依年度收支累計編製之。
第 28 條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察核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局長核定,送祕書室執行後,再送還會計室登帳。
第 29 條
員工薪給,由祕書室依據員工異動情形,編造清冊。職員者由人事室、會計室審核;工友、司機、技工由祕書室、會計室審核。呈奉核定後,按冊發給,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第 30 條
每月歲入歲出預算執行情形,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