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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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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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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格式剖繪
第 34 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擴充欄位。
三、演算法物件識別碼。
四、命名形式。
五、命名限制。
六、憑證政策物件識別碼。
七、政策限制擴充欄位之使用。
八、對關鍵憑證政策擴充欄位之語意處理。
第 35 條
憑證機構就憑證廢止清冊之格式剖繪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版本序號。
二、憑證廢止清冊及憑證廢止清冊擴充欄位。
第 36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