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04: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9 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 40 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到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 4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