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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附檔:
附件一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ODS
附件二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地區劃分一覽表.PDF
附件三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報名表.PDF
附件四新版畢業證書樣式.PDF
附件五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PDF
附件六新版遺失補發畢業證書.PDF
附件七版遺失補發結業證書.PDF
附件八版遺失補發資格考驗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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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學力測驗
第 20 條
學力測驗於每年五月間舉行,必要時得提前或延後。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1 條
學力測驗得分區舉行(地區劃分如附件二)。
第 22 條
為辦理學力測驗,得組成學力測驗委員會,其編組如下:
一、學力測驗委員會由班本部組成之,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兼執行官兼任,委員三至五人,由班本部遴選之。
二、學力測驗委員會設秘書處,處理考試事務,置秘書一人,並設下列各組:
(一)測驗組:辦理考試命題、封卷等測驗事項。
(二)監考組:辦理試場監考等監考事宜。
(三)總務組:辦理發布新聞等總務事宜。
第 23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得參加學力測驗:
一、修滿補習及進修教育各科各學期學業,且經學科教師評閱繳交作業成績均及格者。
二、通過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考試,且獲頒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通過其他補習及進修學校各學級學業,並獲有證明,因服兵役轉入補習及進修教育者。
第 24 條
學力測驗科目如下:
一、國民小學班:國語、數學、社會與自然。
二、國民中學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三、高級中學班: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
第 25 條
命題及評分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學班與國民小學班以教育部主編之補習學校各科教材及班本部函授講義教材為命題範圍;高級中學班以敦聘教師編撰之高中教材及題庫為命題範圍。命題作業規定另定之。
二、各項科目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6 條
已納入班本部學籍管理之學員,免再辦理報名手續,其他應考人員一律採個別通訊報名,其手續如下:
一、親筆填寫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三)。
二、繳交一寸脫帽同式照片三張。
三、現役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後備軍人得採用國民身分證)。
四、民國八十八年(含)以前「國軍隨營補習教育」之「結業試驗證明書」正面影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