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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國軍評價聘任人員職等區分表.PDF
附件二:國軍評價聘任人員資格審查標準表.PDF
附件三:國軍評價聘任人員薪點表(月薪).PDF
附件四: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給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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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保險及撫卹
第 19 條
評價聘任人員,應由聘任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勞工保險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0 條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第五
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第 21 條
評價聘任人員本人在職期間死亡,得比照相當軍階之軍職人員,按國軍官
兵殮葬補助費支給標準,另給殮葬補助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