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評價聘任人員傷殘或死亡,依「軍中聘任人員及雇用員工撫卹辦法」第五
條至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辦理。
撫卹金基數標準,以發生事故時,按相當階級之軍職人員當月月俸為標準
(不含任何加給) 。
評價聘任人員職等與軍職人員俸級對照表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