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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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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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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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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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第 43 條
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國防部提起訴願。
第 44 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第 45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