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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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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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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八 章 駕駛人管理
第 204 條
駕駛人之僱用,以一車一人為原則;其僱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
第 205 條
各機關對駕駛人,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之訓練,必要時得舉行測驗或考試
,其項目如左:
一、車輛保養及修護常識。
二、行車安全及交通法令規章。
三、禮儀訓練及保防常識。
四、舉辦有關駕駛技術及常識之測驗。
第 206 條
各機關為使駕駛人注意保養車輛,節省修理費用,得訂定車輛保養獎懲之
辦法。
第 207 條
駕駛人之管理,除按本章各條規定辦理外,應依工友管理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