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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4 條
駕駛人之僱用,以一車一人為原則;其僱用,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須品德端正,無不良嗜好。
二、須有合格之職業駕駛執照。
三、須有公立醫院之體格檢查證明。
四、須查明其過去工作情形及離職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