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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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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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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七 章 肇事處理
第 200 條
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軍警機關報告,如有傷亡時
,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第 201 條
車輛管理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馳赴肇事地點詳細勘查,並儘可能攝取
現場照片,協同處理一切後,詳填肇事報告單,以為鑑定責任之依據。
第 202 條
交通事故之處理,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203 條
公務車輛肇事後,應於保險規定時限內通知保險機關辦理賠償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