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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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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地下建築物
第 六 節 環境衛生及其它
地下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
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