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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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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郵政匯兌
第 五 節 郵政禮券
第 267 條
郵政禮券分賀、奠二種,其面額由交通部核定。
第 268 條
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辦理發售及兌付郵政禮券業務。
郵政禮券發售時,每張另收成本費,其金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郵政
禮券應加蓋發售局所郵戳,並由主辦員一人蓋章,始為有效。
購買郵政禮券需要證明者,得向發售局所索取證明單。
第 269 條
郵政禮券一律憑券兌付,不得掛失。如有污損塗改或可疑之處,郵政局所
得暫停付款,並比照普通匯兌之規定處理。
第 270 條
郵政禮券自發售之日起,滿三年未兌領者作廢,券款歸入國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