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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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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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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編 車輛管理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76 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管理,係指各機關供公務使用之各種車輛 (以下簡稱公務
車輛) 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
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
第 177 條
本規則所稱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包括客車、貨車、客貨兩用車、代用
客車、機器腳踏車等。非事務性之公務車輛得參照本規則,由各機關另訂
管理規定。
國軍編制內車輛,由國防部另訂定規定管理。
第 178 條
各機關公務車輛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得視財力及需要,投保其他
任意險。
第 178-1 條
車輛租賃或委託外包作業,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