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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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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六 章 新任首長業務瞭解
第 196 條
各機構新任首長業務瞭解,應於到職後實施。
第 197 條
業務瞭解之範圍如左:
一、本會輔導退除役官兵各項重要措施。
二、本會組織及業務概況。
三、有關機構組織及業務概況。
四、其他應行瞭解之有關事項。
第 198 條
業務瞭解之實施方式如左:
一、業務介紹:就本會各處室主管業務,分別或綜合予以介紹。
二、參加本會業務會報 (議) :按駐地遠近,參加本會各種定期之業務會
報或業務有關之會議。
三、業務觀摩:就有關機構實施業務觀摩。
第 199 條
各機構新任首長業務瞭解,由本會人事處主辦,其有關事項分工如左:
一、各項重要措施及業務概況介紹:有關處室。
二、組織業務概況介紹:人事處。
三、參加業務會報 (議) :秘書室或召集會議之有關處室。
四、業務觀摩:被指定觀摩之機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