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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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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25 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依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26 條
雇主對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請產假之女工,得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