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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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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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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家禽屠後檢查
第 18 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屠體、內臟應予稽留,並將之撤離屠宰線,未撤離者應判定不合格:
一、家禽屠體及其內臟經過獸醫檢查站時,內臟不明原因之缺失或不全、內臟未取出或未將內臟妥予排列者。
二、經屠後檢查認為須經縝密檢查、檢驗或其他處理後再為判定時。
第 19 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判定不合格者,該屠體及其內臟不得供為食用:
一、具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列疾病病變、狀態之一者。
二、屠宰前斃死者。
三、全身受潤滑油、炎症滲出物或消化道內容物等之嚴重污染者。
四、放血不全者。
五、燙毛過度者。
六、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食用之情形者。
第 20 條
家禽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切除該患部,其餘正常部分始得供食用;不能或不為切除者,該屠體、內臟應全部判定不合格,不得供食用:
一、局部雞痘之病變組織。
二、局部傳染性支氣管炎之病變組織。
三、局部傳染性喉頭氣管炎之病變組織。
四、局部傳染性可利查之病變組織。
五、弓蟲病以外原蟲病所導致之病變。
六、寄生蟲導致之病變或蟲體不能分離之部分組織。
七、局部性之組織變性。
八、局部性之尿酸鹽沈著症。
九、局部性水腫。
十、局部性出血或鬱血。
十一、局部性炎症。
十二、局部性萎縮。
十三、馬立克病及雞白血病以外之局部性腫瘍。
十四、局部性外傷。
十五、局部受潤滑油、炎症滲出物或消化道內容物等污染。
十六、形狀、色澤、硬度或氣味異常部分。
十七、有其他經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認定不適食用之部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