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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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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38 條
森林保護機關每年應編列森林保護經費,積極推動森林保護工作。
第 39 條
森林保護機關得輔導相關團體辦理森林保護工作。
第 40 條
本辦法規定之書表及獎狀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0-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舉發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案件,依舉發時之規定發給。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通報或已舉發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案件,依通報時或舉發時之規定發給。
第 4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