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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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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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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第 25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設置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2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