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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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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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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獎勵及處罰
第 44 條
交通部為輔導興建觀光旅館,得視實際需要,協調土地管理機關依法租售公有土地。
第 45 條
觀光旅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維護國家榮譽或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
二、參加國際推廣活動,增進國際友誼有重大表現者。
三、改進管理制度及提高服務品質有卓越成效者。
四、外匯收入有優異業績者。
五、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第 46 條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得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推動觀光事業有卓越表現者。
二、對觀光旅館管理之研究發展,有顯著成效者。
三、接待觀光旅客服務週全,獲有好評或有感人事蹟者。
四、維護國家榮譽,增進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
五、在同一事業單位連續服務滿十五年以上,具有敬業精神者。
六、其他有足以表揚之事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