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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 自用遊艇自主檢查表.PDF
附件二 遊艇□檢查□註冊申請書.PDF
附件三 遊艇設備基準表.PDF
附件四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設計等級對照表.PDF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PDF
附件五 動力帆船乘員定額計算公式.DOC
附件六 中華民國遊艇證書.PDF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PDF
附件七 遊艇規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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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乘員定額
第 32 條
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關登載於遊艇證書。
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 條
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遊艇,其乘員定額及設計等級依國際標準組織之ISO12217標準計算及區分為A、B、C及D四級(對照表如附件四)。
前項遊艇申請適航水域為國際水域者,其設計等級應至少為 A 級或 B級,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以其他規範計算具有與A級或B級相同等級者。
全長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遊艇,遊艇之乘員定額,以在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乘員集中於甲板一舷時,船身橫傾不得超過以度量計之傾斜角度為十度。
前項之計算,以每人重量七十五公斤為準。
第一項遊艇屬動力帆船者,乘員定額依附件五公式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