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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本規則 111.07.05  修正之第 9  條條文、第 12 條第 1  項第 11 款及第 2  項、第 47 條第 2  項自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乘員定額於新船建造完成後、自國外輸入、現成船變更使用目的為遊艇或船身經修改而施行驗證時,依據驗證機構核定之乘員限載人數,由航政機關登載於遊艇證書。
前項乘員定額以第三十三條之計算結果為上限。但未滿一歲之兒童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