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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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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設備
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1 條
小船之設備種類、數量及其規格,不得低於小船設備基準表(如附件二)規定。
前項附件二有關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規定,於新建造載客小船建造中施行特別檢查時,適用之;現成載客小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四日本條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後施行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適用之。
載客小船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及其他內陸水道時,得免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
娛樂漁業漁船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應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
小船因船型大小、構造、功用及其他特殊原因,無法依照前條規定裝置設備時,得由小船所有人敘明理由申請航政機關在不影響安全原則下,酌情減免或以其他經檢驗合格之設備代用,並應於小船執照註明。
小船設備應妥為保管維護隨時保持堪用狀態,救生圈、救生衣及消防設備應置明顯及易取用之處。
第 二 節 排水設備
小船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沿海航線之小船應至少具備二台水泵,其中之一應為人力操縱,且不應裝置於同一艙間。但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僅裝設一台水泵。
二、內水航線之小船於最大航速下其往返航程在二小時以內者,應具備一台水泵。但經航政機關者,得以水桶或戽斗替代之。
三、水系統之佈置應在所有之作業狀況下能洩除任何水密艙間內之水。
四、水及壓艙水泵系統之佈置,應能防止水經由海或壓艙水空間進入貨艙或機艙空間,或經由一水密艙間進入另一水密艙間。在水吸入管與水泵之間並應裝置止回閥。
五、水主管及水吸入管直接連接於泵者,其內徑不應於小於水泵吸入口之內徑。
六、水吸取口應裝有適當之過濾器,但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免予裝設。
七、手動式水泵於敞露甲板上之吸入管路,其開口端應配置於易於接近之場所,該開口端並應使用螺紋紋塞或其他之方法以使水密。
小船排水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確認該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況,必要時應作拆解檢查及性能試驗。
第 三 節 舵機、錨機及繫泊設備
小船操舵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船應具適當強度及有效作動之操舵裝置,俾能在船舶於最大速度下操舵,並能於最大速度時倒車不致受損。
二、航行沿海航線之小船使用動力操作機器者,應具備輔操舵裝置,並應易於接近。
三、所裝之轉向設施並非舵時,其構造及操作應適於其計畫之目的,並應符合第一款規定。
四、小船裝設自動操舵系統者,應具備能立即轉換為人工操舵之裝置。
五、載客小船其搖控操作之操作裝置應於操舵位置備有舵角指示器。
小船應具備足夠能力之繫泊及起錨設備。包括繫泊用纜繩、錨、錨鏈或錨索。
前項小船用錨、錨鏈或錨索之規格及數量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
小船舵機、錨機及繫泊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確認該等設備處於正常工作狀況,必要時應作拆解檢查及性能試驗。
第 四 節 救生設備
小船之救生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船救生設備之種類、數量及其規格,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
二、小船之救生筏、救生浮具、救生圈及救生衣應依航政機關認可之適當方法加貼反光帶。
三、救生設備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或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前項救生設備應標示使用方法,貯放於航政機關認可易於迅速取用之處所。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修正發布後一年施行。
載客小船救生衣之配備,除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一件外,另應增備數量至少為核定乘客定額百分之十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
前項適於兒童使用之救生衣數量,航政機關得指定特定航線或時段,應增備至百分之二十。
每件救生衣應裝置鳴笛一只。航行於沿海之載客小船,其救生衣並應附繫救生衣燈一只。
小船救生圈及救生衣等設備,應標示船名。
前項救生圈應另標示小船註冊地。
第 五 節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小船之消防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設備之種類、數量及其規格,應依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
二、消防設備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三、小船具有自海面回收漏油之設施,或具有攔油柵者,至少應備有易燃氣體偵測器一個。
四、主機為遙控並未配置人員之機艙,應依機艙容積備具足夠容量之遙控型滅火及自動警報系統,但航政機關得依小船之大小及航行水域免除之。
小船裝有爐灶等產熱設備者,應採下列之防火措施。但經航政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爐灶等產熱設備應予固定。
二、爐灶等產熱設備之基座與裝置該等設備部分之地板及預期有著火之虞之部分,應採不燃材料。
三、除前款之基座與地板外,沿爐灶等設備之四周及在其上方距離零點三公尺以範圍內,均應採用不燃材料。
四、可燃材料與爐灶等產熱設備之四周與上方至少應保持距離分別達零點三公尺與零點九公尺。
五、煙囪未絕熱與防熱之部分與可燃材料間至少應保持零點三公尺以上之距離。
六、爐灶等加熱設備係採用丙烷或其他易爆氣體為燃料者,其貯氣筒應置於敞露通風良好不致為日光直接照射之處,並使穩固不致因船舶之運動而傾倒。該等爐灶係設於起居艙室內,亦應置於通風良好之處所,在起居艙室內連接貯氣筒與爐灶等設備金屬管路之暴露部分,其裝置應穩妥,其在爐灶等連接管路之各端應裝閥或旋塞。
七、在甲板下裝設燃燒液化石油氣之器具時,該器具之每一艙間,應裝置固定之氣體偵測設備。
載客小船經航政機關認為需要者,在機艙、起居艙、廚房、及其他具有高度火災危險之空間,應裝有自動探火及聽覺與視覺火警警報系統。
第 六 節 起居、逃生設備、航海用具及其他附屬用具
(刪除)
為策乘客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小船應具有下列防護設施:
一、人員經常通行之露天甲板,其舷側應裝設堅固並有足夠高度之舷牆或欄桿。
二、乘客可接進之舵鍊、舵索或舵柄應加蓋板等防止危險裝置。
三、梯道之踏板應具有防滑措施。
四、寬度超過一公尺之梯道,其兩側或至少一側應裝設扶手或把手。
小船之起居艙室應具有能迅速逃生不致造成混淆之逃生出口,每一起居艙至少應具有兩處儘可能遠離之逃生出口,其中之一得為正常進出之出口。在敞露甲板下起居艙之正常進出之出口,其佈置應使並不經由具有潛在火源之空間能直接通達敞露之甲板。第二處逃生出口得經由具有充分大小之舷窗或艙口,儘可能直接通達敞露甲板。
機艙逃生之方法應儘可能為兩組遠隔之金屬梯,其中之一並得為正常之出入方法。但因空間太小經航政機關許可者,得僅設一組金屬梯。
緊急逃生之位置,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清晰標示之。甲板平面以上逃生開口之上方應裝設把手。
小船應備之航行燈光、音號、旗號及航行儀器設備與無線電設備,應符合小船設備基準表規定。該等設備並應採經航政機關檢驗合格或認可之型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