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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82.10.0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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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相關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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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品質標準
第 17 條
車用液化石油氣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 18 條
車用液化石油氣應由依法取得經營石油或石油產品生產、輸入業務者添加
臭劑。
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
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