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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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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三章 附則
第 14 條
期貨交易所之申請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檢具有關書件,向本會申請更正。
第 15 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第三章規定辦理。
第 16 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其費率應按全體會員之出資額或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
第 17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