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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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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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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公有土地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第 26 條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第 27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該管公有土地之收益,列入各該政府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