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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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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四 節 電焊機
供應電弧電焊機,電阻電焊機及其他相似之焊接設備之電路應按本節規定施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3 條
附變壓器之電弧電焊機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焊機分路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供應個別電焊機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焊機名牌所標示之一次額定電流乘左表之乘率。
(二)電路之供應數台電焊機用電者,其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據第一款第一目所求得電流之和,其值為最大兩台電焊機流值之和,加上第三大一台電流值之百分之八五,再加第四大一台電流值之百分之七○,再加其餘電焊機電流值之和之百分之六○。電焊機之實際責務週期未達名牌上所標示者,可比照降低。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如有跳脫現象,得選用高一級者。
(一)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之二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該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二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設過電流保護器。
(二)電路之供應一台或多台電焊機者,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置應不超過導線安培容量之二倍。
三、電焊機未附裝分段設備者,應於一次側加裝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該分段設備之電流額定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二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4 條
電動發電機供應之電弧電焊器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焊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使用個別電焊機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焊機名牌所標示之一次額定電流乘以左表之乘率。
(二)電路之供應數臺電焊機者,其導線安培容量得小於根據第一款第一目所求得電流之和,其值可比照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目求得。
二、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之二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該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二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過電流保護器。如有跳脫現象得選用高一級者。
三、每一電動發電電焊機應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其額定電流值不得低於第一款第一目所規定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5 條
電阻電焊機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電降電焊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供應自動點焊機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百分之七○。供應人工點焊機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百分之五○。
(二)電阻電焊機之實際一次電流及責務週期(Duty cycle)已固定時,供應該電阻電焊機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其實際一次電流與左表所求之乘積。
(三)分路供應數台電阻電焊機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最大電阻電焊機根據第二目求得之電流值與其他電焊機根據第二目求得電流值之百分之六○之和。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置應按左列規定選用,如有跳脫現象,得選用高一級者。
(一)電焊機應有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該電焊機一次側額定電流之三倍,當保護導線之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流不超過該電焊機一次額定電流之三倍時,該電焊機不必再裝設過電流保護器。
(二)供應一台或多台電阻電焊機之分路,其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置應不超過導線安培容量之三倍。
(三)每一電阻電焊機應裝設開關或斷路器作為分段設備,其額定電流值不得低於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