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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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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國民法官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定「主要法律科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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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十二 節 準備程序之終結
第 173 條
關於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法院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妥為處理完畢後,始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檢察官、辯護人經法院定期命提出書狀或陳述,無正當理由未遵期提出書狀之情形,法院認為以開始審判為相當者,得逕與當事人、辯護人確認整理結果與審理計畫內容,宣示準備程序終結。
第 174 條
法院裁定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宜考量對於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權益之保障、其他於公平正義維護之必要性與發現真實之必要,審慎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