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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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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識別證
第 165 條
本會暨各機構員工識別證,由本會統籌印製。
第 166 條
識別證應於員工報到後發給使用,其使用期限。由本會定之。
第 167 條
本會及各機構之識別證,應依左列規定加蓋印章:
一、本會識別證,加蓋本會鋼印。
二、各機構識別證,加蓋本機構鋼印,無鋼印者,加蓋本機構首長職章。
三、使用電腦刷卡之識別證免蓋鋼印。
第 168 條
識別證如有遺失應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三十一) 述明遺失原因、時間
、地點,向原服務機構申請補發。損壞者檢同原證申請換發。
第 169 條
識別證如有遺失延不報告、假報遺失、轉借他人,一經查覺,應視情節輕
重予以處分,其因而發生事故者,自負法律責任。
第 170 條
員工離職時,應將識別證繳還原機構。如未繳還以交代不清論,不予發給
離職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