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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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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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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試題命製與閱卷
第 10 條
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試題,由中央主管機關自題庫或以集中命製方式產生。
術科測試試題屬公開性質者,依試題使用說明辦理。
第 11 條
辦理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之測試,辦理單位得辦理集中閱卷。
學科測試或術科測試採電腦測試者,辦理單位得採電腦系統線上閱卷。
第 12 條
學科測試辦理單位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答案卡應以高感度及低感度各判讀一遍,再以最有利應檢人之分數定其成績。
第 13 條
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答案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或符號,致無法讀入全部答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或劃記太大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應檢人污損答案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第 14 條
採用資訊設備閱卷時,遇有答案卡損壞無法讀卡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經查證屬應檢人自行損壞,導致資訊設備撕裂該卡無法讀入者,以零分計算。
二、經查證屬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資訊設備產生損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影印該答案卡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接輸入電腦。其影印本應註明原因並經共同簽章後,併同原答案卡由學科測試辦理單位封印存檔。
第 15 條
閱卷採人工閱卷時,分為初閱及複閱,初、複閱應由不同人員擔任,並以複閱之評分為該科目之成績。初、複閱分數有重大誤差時,應交由第三人重閱,並以重閱分數為準。
前項閱卷及評分方式,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16 條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檢人未依規定作答之答案卷,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用規定作答符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試成績五分。
二、作答劃記位置錯誤,或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計分。
三、塗改答案之劃記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該題不計分。
四、答案卷上註記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該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