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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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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附檔:
附表一 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PDF
附表二 甲種林產物放行查驗明細表.PDF
附表三 乙種林產物放行查驗明細表.PDF
附表四 甲種林產物搬運單.PDF
附表五 乙種林產物搬運單.PDF
附表六 直營林產物搬運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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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定伐採查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國有林管理經營機關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林產物伐採許可事項,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所定伐採查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第 2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