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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附檔:
附表一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適用於日間型機構).PDF
附表一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適用於日間型機構).DOC
附表二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適用於住宿型機構).PDF
附表二精神復健機構設置標準表(適用於住宿型機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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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1 條
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設置或管理之規定,依本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 22 條
本辦法所訂開業執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開業執照費之徵收,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2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於醫療機構或醫療法人、其他法人所設醫療機構院區內之機構不受第七條之限制。
本辦法十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機構之負責人者,其資格不受第八條之限制,但機構遷移、收治量增加或總樓地板面積擴增等異動時,仍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