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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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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四 章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他技術,其節目信號限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供公眾或其他廣播電視業者直接接收,亦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為維護公眾安全,架設地球電臺天線及其相關設備時,應予妥善固定,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且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地球電臺發射天線之仰角不得低於五度,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通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