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1:53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
駕訓班應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設副主任一人,輔佐班主任。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班主任、副主任。
(刪除)
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除應年滿三十歲,高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相關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外,並應具下列經歷之一:
一、曾辦道路交通管理或監督業務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二、具有汽車駕駛人訓練、教務、輔導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三、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四、曾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三年以上者。
駕訓班應聘請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擔任各科教學,其資格為:
一、汽車駕駛教練:
年滿二十二歲,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教練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考驗員證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汽車類科畢業,或具有軍事運輸相關學校初級班以上畢業,並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二年以上者。
(三)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現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四)具有國民中學或初級中等學校畢業以上學歷,現領有所教車種汽車駕駛執照五年以上者。
二、汽車構造講師:
年滿二十二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汽車構造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經考領有同類或較高級類汽車檢驗員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照者。
三、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
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駛執照,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大學以上學校交通工程或交通管理科系或其相關科系畢業者。
(二)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以上之警察、憲兵、軍事運輸等相關學校畢業,並有處理道路交通管理實務經驗三年以上或實際擔任汽車駕駛教練三年以上者。
(三)高等或普通交通行政人員考試及格者。
(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滿二年以上者。
(五)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汽車駕駛教練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教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2 條
駕訓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如附表一至四,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核發證書。
前項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受吊扣、吊銷或註銷其汽車駕駛執照處分期間,停止其執行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工作。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取得證書後,每屆滿三年之前一年內應參加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辦理之定期訓練課程得有訓練合格證明者,始得執業。
前項定期訓練課程及上課時數如附表五至七,由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依規定收費、施訓,並核發合格證明。
駕訓班應按實際招生人數以每十四名學員至少聘用一名教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4 條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
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
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
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小型車逕升大客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七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不得少於五星期;小型車普通駕駛人升等小型車職業駕駛人不得少於一星期;大客、貨車及聯結車駕駛人不得少於四星期,每期招生梯次不得超過三梯次。
駕訓班學員道路駕駛之路線應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實施之。
駕訓班招訓學員,應具下列之資格:
一、參加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參加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三、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於開訓一星期內領有學習駕駛證之經歷。
四、參加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之經歷。
五、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升等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六、參加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七、參加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八、參加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九、參加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參加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一、參加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二、參加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駕駛執照之經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