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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駕訓班招訓學員,應具下列之資格:
一、參加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無經歷之限制。
二、參加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之經歷。
三、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於開訓一星期內領有學習駕駛證之經歷。
四、參加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學習駕駛證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之經歷。
五、參加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升等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三個月以上之經歷。
六、參加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七、參加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八、參加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九、參加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二年以上之經歷。
十、參加聯結車普通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普通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普通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一、參加聯結車職業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六個月以上,或領有大貨車職業駕駛執照一年六個月以上之經歷。
十二、參加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須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或領有大貨車或大客車駕駛執照之經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