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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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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進用
第 二 節 約聘人員及約僱人員
第 19 條
各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對於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得約聘(僱)人員擔任之。
新進約聘(僱)人員,應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第 20 條
各機構約聘(僱)人員非經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者,不得改為派(僱)用人員。
第 21 條
各機構應與約聘(僱)人員訂定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約聘(僱)期間。
二、擔任之工作。
三、約聘(僱)期間之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業務內容及義務。
五、約聘(僱)人員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聘(僱)之原因。
六、其他必要事項。
第 22 條
各機構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按所任工作比照相當職位之等級核給之,其薪點折算薪額基準,由各機構在本部核定範圍內訂定之,如需超出核定範圍,應報本部核定。
第 23 條
約聘(僱)人員之資格條件及管理事項,比照派(僱)用人員有關規定辦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