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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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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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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第 19 條
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與革新指示。
第 20 條
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第 21 條
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
次月三日前送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
第 22 條
本分局主官 (管) 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依據有關各項革
新政風之要求,加強考核,並將所得品德生活優 (劣) 資料登入考核冊,
密送人事室登記。
第 23 條
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陳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
限。
第 24 條
本分局職員請 (休) 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第 25 條
本分局值日及經指定加班工作人員,於各種例假期內仍須照常辦公。有關
值日規定,詳本分局值日人員應遵守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