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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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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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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養成課程
第 12 條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第 13 條
本學院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得於輔助課程中開設外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