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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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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設備及管理
第 15 條
補習班應依其辦理類科,購置相關設備;其規格及數量,應符合課程及教學需要。
技藝類科補習班所設實作或訓練之設備及場所,應注意安全措施;其相關規定及應備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6 條
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類科、招收班數、人數、開課日期、當期修業期間、收退費規定、核准立案之機關與文號,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17 條
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含類科)相符。
補習班招生應秉持誠信、公開、正確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引人誤解、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宣傳或廣告,應於明顯處載明核准立案之機關及文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