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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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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第 13 條
體育成績之考查,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小學一、二年級以唱遊學科和健康教育學考查之,其考查結果
,前者佔體育成績之百分之六十,後者佔百分之四十。
二、國民小學三年級以上至國民中學一年級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
查之,其考查結果國小部分前者佔體育成績百分之六十,後者佔百分
之四十;國中部份則各佔體育成績百分之五十。
三、國民中學二、三年級專以體育學科考查之。
第 14 條
前條所列學科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唱遊:依其技能、習慣及態度等項目考查之。
二、體育:依其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學習態度及體育常識等項目考查之
。
三、健康教育: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目考
查之。
第 15 條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