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附檔:
(附表一)一般金融機構使用-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日報表.PDF
(附表二)臺灣銀行使用-臺灣銀行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日報表.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19 條
違反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而為人民幣買賣、兌換或其他交易之業務行為者,
其人民幣及價金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
金融機構及收兌處違反第三條第四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三章之規定者
,得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以罰鍰。
第 20 條
本行為執行前條規定時,得依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洽請警察機
關協助。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