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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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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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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就學獎助
第 16 條
輔導會得依需要洽請學校依相關規定擬訂公開招生辦法,經報請教育部核
定後,舉辦退除役官兵考試,就讀大專校院。
第 17 條
退除役官兵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或出國留學,且具有正式學籍者,可向輔導
會申請獎助學金,其申請核發要點,由輔導會定之。
第 18 條
輔導會得不定期派員至退除役官兵就讀學校訪問,藉以明瞭其就學實際情
形。
第 19 條
在學退除役官兵如因故休學,必須事先陳報輔導會備查,否則以後復學時
,不再予以輔導。
第 20 條
凡就學之退除役官兵如在校不守校規及犯有重大過錯,經就讀學校開除或
受嚴重處分,經輔導會調查屬實者,停發其就學補助費。
第 2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