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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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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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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6 條
部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部長主持,參謀總長、各副部長、各副參謀總
長、各總司令、司令、 (總) 政治作戰局局長、各常務次長及指定之人員
參加。
第 27 條
本部為研討重要公務及法案,得由部長或其授權之人員召集會議。
第 28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
第 29 條
本部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由各業管單位主官 (管) 召集會
議商討,如仍無法獲得一致意見時,再呈報常務次長以上長官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