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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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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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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教育課程
第 18 條
巡佐班、甲乙種警員班、警長班、警士班,其課程標準如附表 (請參閱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七) 第 3512 至 3514 頁) 。
專科警員班教學科目及學分數由警察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轉請教育部備
查。
第 19 條
專業教育班之課程標準,依各班期之專業需要,由警察學校擬訂層報內政
部核定之。
第 20 條
常年教育之課程內容如左:
一、講解並討論當前局勢,本機關當年度工作計畫重點與實施方法,新頒
法令及警察有關新知識。
二、複習各種警察技能或傳授新技能。
第 21 條
初級警察教育學術科成績總平均未滿六十分或應用技能未達規定標準者為
不及格,應予降期,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訓) 。專科警員班並依專科學
校法有關規定辦理。
專科警員班學生,修業期滿,並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成績及格,轉
請教育部核准畢業後,取得二年制專科畢業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