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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巡佐班、甲乙種警員班、警長班、警士班,其課程標準如附表 (請參閱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七) 第 3512 至 3514 頁) 。
專科警員班教學科目及學分數由警察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轉請教育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