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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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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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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經費與負擔
第 21 條
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管道完成後,未負擔共同管道經費之新增管線進入共同管道佈設時,主管機關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管理辦法中定之。
第 22 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
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
第 2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
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