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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
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
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行支應,並向行為人求償。